九江市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有关实施意见发布

一、参保缴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
1.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1)缴费基数: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率0.8%)、职工个人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3)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统筹补差缴费。
(4)原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8.8%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1)缴费基数: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费率:8.8%(含生育保险费0.8%),正常享有个人账户,按年缴纳。
原参加“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仍可继续选择参加“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按6.8%费率缴费(含生育保险费0.8%),退休之前不享有个人账户,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之后划入个人账户。
3.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
4.国有“关破改”与国有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3.8%。
(二)大病保险。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0.3%、职工0.2%,灵活就业人员0.5%,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下同)0.2%。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按月缴纳,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按年缴纳,可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二、缴费年限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内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三、个人账户
四、医疗待遇
区 分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首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500元 |
800元 |
二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400元 |
700元 |
三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300元 |
600元 |
四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200元 |
500元 |
五次住院起付 |
五次以上0元 |
五次以上0元 |
五次以上0元 |
备注:1.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 |
五、其他
在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如未公布,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延续性,可暂按统筹地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待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公布后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清算。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