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购买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南昌一市民获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刘妍、余祥燕、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付钲苏、陈亦夫报道:南昌一市民,多次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达到五万元余元,他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月18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法官提醒,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据介绍,2017年4月,被告人殷某在南昌市站前西路南昌古玩城一地摊,花费约2000元购得兽形象牙雕件一件、犀牛角珠一枚、象牙三通一件;2019年6月底,被告人殷某从朋友圈微商处看到售卖野生动物制品,遂花费约4000元购得象牙牙尖一件;2019年7月,被告人殷某再次从同一微商处花费约1200元购得盔犀鸟头骨珠一枚。
经鉴定,兽形象牙雕、象牙三通、象牙牙尖均为象牙制品,犀牛角珠含有白犀成分,盔犀鸟头骨珠含有盔犀鸟成分。经相关部门评估,上述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56175.12元。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殷某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南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殷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兽形象牙雕一件、象牙三通一件、象牙牙尖一件、犀牛角珠一枚、盔犀鸟头骨珠一枚,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特别提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法官提醒切勿让个人爱好凌驾于法律之上。
编辑:陈婷 审核:周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