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稀土!赣州3名男子被批捕
日前,定南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决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东、黄某添、黄某林。
经依法审查,202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东、黄某添、黄某林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定南县岿美山镇黄某添养猪场周边山场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451包稀土水矿。经鉴定,上述稀土水矿价值人民币合计129.8万余元。另查明,该非法矿点开采的离子型稀土被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江西省高级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执行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严惩非法采矿
守护绿水青山
编辑:李坚 审核: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