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一男子送 “小三” 30多万元,妻子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
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
造成巨大的伤害
同时
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
经济开支、财产赠与
也会对家庭造成重大损害
那么,另一方在婚内
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是否可以追回呢?
近日我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婚内财产纠纷案
原告
我丈夫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还给对方转钱,那可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呀!
案情回顾
原告海燕(化名)与其丈夫阿龙(化名)
在婚姻存续期间
偶然发现丈夫与被告小美(化名)
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且其丈夫在与小美交往期间
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
支付给小美人民币多达35万余元
遂原告海燕起诉至我院
要求小美返还钱财
我院审理
通过调查取证,我院审理认为:
原告海燕与阿龙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阿龙与被告小美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即原告海燕同意向被告小美支付款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所得钱款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将阿龙向被告小美支付的款项与被告小美向阿龙支付的款项互相抵扣、扣除他人借用阿龙的银行账号走账向被告小美还款的金额后,
最终判决
被告小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海燕返还人民币3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小美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但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时有发生,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财物也屡见不鲜。
本案便是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以及公序良俗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其次,在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希望与第三者保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同时,因该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原配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编辑:张瑜 审核: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