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敛财?吉水一班主任被判刑

2024-02-28 15:54 阅读
江西法院、吉水县法院

老师本应像明灯

照亮学生前方的路

但也有极个别老师违背师德

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敛财

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吉水一民办中职院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因其平日花销大,经济状况不佳,便萌生出截留学杂费用的想法。2023年2月至10月,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16万余元学杂费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不上交学校。2023年12月,曾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民办学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期间,将收取的十六万余元学杂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学校十六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切勿心存侥幸
守住职业底线
一旦触碰法律底线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汤吉宁 审核: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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