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图)

2024-04-26 19:09 阅读
大江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宜春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龚星华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曾志翔报道:4月26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和《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宜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从2023年的885元提高到93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从2023年的570元到605元,同比分别增长5.65%、6.14%;

  2.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从2023年的660元提高到7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从2023年的440元提高到480元,同比分别增长8.34%、9.09%。

  (二)特困人员供养

  1.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从2023年的1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0元,同比增长6.09%。

  2.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为每人每月1220元。

  3.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从2023年的8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0元,同比增长8.1%。

  4.特困失能人员、特困半失能人员、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00元落实。

  (三)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基本生活,将2024年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至与城乡低保标准相一致,即城市救济标准为935元、农村救济标准为715元。

  (四)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宜春市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将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与省政府规定相一致,即2024年将机构养育孤儿、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将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以上标准,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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