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鞋,真刑!假冒注册商标终获罪!

2024-05-14 11:07 阅读
莲花法院


不法分子为了牟利,投机取巧

给商品贴上较为知名的商标标识

妄想“以假乱真”

不料却因耍小聪明付出大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份至2023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在未经S、A、M等品牌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品牌方商标的运动鞋并对外售卖。被告人朱某负责管理假鞋加工点、招募员工、组织生产、联系物流公司将成品假鞋运输至客户收货地点。2023年8月,莲花县公安局对位于甲处的假冒鞋加工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搜查并扣押了2500双标有S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和4080双标有A品牌商标的运动鞋。按两种运动鞋每双标价28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184240元。经S公司以及A公司鉴定,确认这些被查扣的运动鞋均为侵犯S公司和A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此外,被告人朱某通过这些非法活动,个人获取违法所得8万余元。


法院审理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42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作为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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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毛雅倩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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