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调查】事发宜春:儿童溺水进ICU抢救 “安全第一”为何成了“事后赔偿”(视频)

2024-08-06 17:27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曾志翔报道:暑期到来,泳池成为许多家长携孩子户外活动的首选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近些年,全社会在合力构建“防溺水”安全堤坝,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掉以轻心。

  近日,宜春家长赵女士(化名)向大江网反映,据称,由于宜春迎宾馆户外泳池安全管理混乱,导致7岁儿童周某(化名)溺水,被送进ICU抢救。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使溺水儿童身心受到损害,因“谁承担医疗费用”的问题也导致了家长与涉事泳池的纠纷。对此,记者开展了相关采访调查。

宜春迎宾馆户外泳池入场券

  事端:新泳池开业不久,溺水事故“敲响警钟”

  “星级酒店的园林式户外泳池,碧水蓝天,环境优雅静谧,摒弃炎炎夏日的聒噪和烦闷,全身心和大自然来一场亲密接触!”

  今年6月18日,宜春市迎宾馆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刊文宣传:该酒店户外泳池定于7月1日对公众开放营业。据了解,宜春市迎宾馆位于宜春市泸州北路669号,是一家五星级酒店,开业已有10余年。

  据该文显示,该泳池的收费标准为:“儿童单次票:20元/张,成人单次票:38元/张。儿童月票:400元/月,成人月票:600元/月”。经记者调查了解,该泳池收费定价在宜春中心城区范围较为亲民,且能有效弥补酒店周边公共泳池不足的短板,满足附近居民学习游泳和避暑的需求。

  新泳池开业,这对酒店、市民来说,是件双赢互利的好事。然而,7月5日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众人敲响了警钟。

涉事泳池的深水区,记者拍摄于7月25日

  事故:孩子溺水进ICU,家长心痛如刀绞

  7月24日,溺水事故中的家长——赵女士,带着诉求找到了记者。

  事故的经过,赵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文字材料:7月5日下午4时左右,市民赵女士携带几名儿童通过购票去宜春迎宾馆酒店户外泳池游泳。其间,两名儿童在互相戏水之际,闯入了深水区,7岁儿童周某发生了溺水,溺水时长将近2分钟(事后,赵女士经查看视频监控测算的时间)。恰逢正在水域附近的钱先生,急忙游过去将孩子救援上岸。上岸后,钱先生通过心肺按压、人工呼吸等方式对儿童进行了紧急专业施救。随后120急救中心人员到现场抢救,并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投诉人赵女士介绍,经过医院的抢救,溺水儿童已转危为安,康复出院。然而,回忆起这次事故经历,作为家长的她心有余悸,一方面她对酒店的处事态度不满意,“(事后)酒店没有一个电话关心(安慰)我小孩”,另一方面,在赔偿医疗费用方面,涉事酒店也与赵女士产生了纠纷。

  最后,赵女士还表达了期许:相关部门应对涉事酒店开展整改,泳池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他们所谓的‘安全员’,是他们(酒店)的工作人员,只是带了个安全员袖章,五星级的宾馆,服务本该要做得很好的。” 7月24日赵女士对记者说。

涉事泳池,深水区水域,记者拍摄于7月25日

  暗访:“U字”泳池易形成视线盲区

  7月25日,记者前往宜春市迎宾馆涉事泳池暗访。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泳池呈“U字”形,深水区(最深处约1.6米)位于“U字”的右上方,易形成视线盲区。在泳池的醒目位置,悬挂了“请家长看护好小孩避免意外发生”“禁止跳水警告驱离”等字样的横幅。

  根据该泳池门票信息显示,泳池开放时间为15:00至21:00。记者观察到,在16时左右(7月5日溺水事故发生时间),该泳池内的游泳者较少,部分时段泳池无人游泳。19时左右,泳池迎来客流高峰,大概有50人同时在泳池内游泳,岸边有3名系着红袖章的“救生员”在看守泳池。同时,水池内有两名“教练”在训练他人游泳。

  目击者:泳池在抢救方面不够专业,没有及时发现溺水和提供供氧设备

  根据投诉人赵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电话联系到了现场目击者,并参与施救的钱先生(化名)。

  钱先生向记者表示,溺水事故发生当天,泳池周边有“救生员”在值守,但孩子发生溺水的情况,“救生员”并没有及时发现,是钱先生率先发现了溺水的儿童,并将孩子救援上岸,在他的呼救下,“救生员”才闻讯赶来参与施救。

  钱先生回忆当时参与施救的情况:“救起来之后,孩子没呼吸了,不能动了”,“我看着孩子没反应,最初我也不敢去施救,毕竟我也不是专业人员”,“我感觉他这边要有专业的抢救人员,(孩子上岸后)几分钟,没有来这种人”“我希望他(‘救生员’)叫专业的人员过来”“在我看来,他(‘救生员’)不是很专业”。

  采访过程中,钱先生一直在反思施救过程是不是尽善尽美,他向记者表示,自己也只是学过一些急救知识,有一定的溺水急救经验,算不上很专业。但是,在泳池方面没有及时提供供氧设备的情况下,为了争取救援时间,他给孩子做了心肺按压和人工呼吸。

  “孩子中午吃了饭,食物都吐在了嘴里,人工呼吸,很多人并不愿意做”“光按压肯定是不行的,还要有氧气打进去,最古老的方式就是吹个气进去”。钱先生感慨地说。

涉事泳池,悬挂了“请家长看护好小孩 避免意外发生”的横幅,记者拍摄于7月25日

  质疑:“为什么孩子溺水将近2分钟,‘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

  泳池方:这只是个意外,酒店已赔付部分医疗费用

  为还原事故现场情况,记者致电了宜春迎宾馆酒店工作人员孙先生(化名)。孙先生告诉记者,7月5日,发生事故时,酒店方面确实有人在场“值守”,并且酒店也派多人参与了救援,这是有监控视频可查的,并不是“无专门的看护和救援人员”。

  就记者的质疑:“为什么孩子溺水将近2分钟,‘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孙先生表示,这只是个意外。

  就另一个质疑:“‘救生员’是否接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孙先生语气有些迟疑,支支吾吾地表示:“都有”。

  在医疗赔偿进展方面,孙先生告诉记者,溺水儿童产生的医疗费用,泳池方面不会完全承担,因为家长也有监管缺失的责任,7月26日,医疗费用的一部分,酒店已经转给了家长。

  采访中,孙先生向记者表示,此后,酒店内部会更加注意,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孙先生认为,家长也应该自觉承担起看管孩子的义务。

  宜春市教体局:泳池经营者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

  记者带着若干疑问,联系到了宜春市教体局体育产业科科长凌敏文。

  新开办的公共泳池应具备哪些条件?凌敏文向记者表示,公共泳池除了具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许可,还需要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时,经营者就必须要作出承诺,应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办理通过,比如泳池越大就必须配备越多的救生员”。

  “拥有一支持证上岗,专业救生员队伍,是新开办泳池的前提条件”“有部分的泳池,他们的持证救生员(只是挂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一定在岗位,泳池可能会让其他人顶替这个岗位”,就泳池安全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凌敏文如是向记者介绍说。

  政府部门对公共泳池是否有监管义务?凌敏文向记者表示,在暑期到来前,宜春市教体局已向相关单位下发了通知,并开展了实地抽查,泳池安全管理层面,第一责任在经营者自身。

  记者了解到,近期,宜春市出台了《宜春市保障企业安静生产安心发展八条措施》,其中明确规定:每月1日-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上级部署、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特殊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袁州区:涉事泳池曾被指出多方面需要整改

  就涉事泳池是否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记者前往宜春市袁州区教体局、袁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实地了解相关情况。

  在袁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宜春迎宾馆酒店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备案。根据该文件显示,宜春迎宾馆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配备的救助人员为4人,在2023年7月16日的一次现场检查后,涉事泳池被指出,在“视线盲区”“广播设施”“氧气袋等急救用品”等方面需要整改。

  作为发证部门,袁州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教体部门对泳池的安全监管主要是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如果泳池自身存在不按承诺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比如专业救生员不在岗、救生器材丢失,作为发证部门难以进行实时有效监管。

  国家体育总局:会游泳并不意味着能救人,职业救生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记者从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了解到,会游泳并不意味着能救人,游泳救生员作为一个有着特殊技能要求的职业,需要一个清晰的职业定义和规范的《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人社部共同颁布了新版《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新标准对游泳救生员培养培训,开展职业资格认证,提升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规范和发展体育健身市场服务,促进体育服务消费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显示,游泳救生员应具备会观察、能判断,较强的应变能力,视觉、听觉敏锐,良好的游泳救生技能,较强的学习、表达、沟通能力。同时,游泳救生员需要接受规定时长的职业培训。

  游泳救生员职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游泳池救生员,另一类是自然水域救生员。在泳池救生员方面,救生器材、急救器材的使用与检查,溺水者抓抱解脱方法,心肺复苏方法,处理肌肉痉挛、软组织损伤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都做了相应要求与规定。

  律师:本案泳池、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儿童溺水事故发生后,家长、泳池、救生员等,各自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带着疑问,记者联系到了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欧阳玉平。

  欧阳玉平: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迎宾馆酒店作为泳池的经营者,应该设置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需设立急救室和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如氧气袋和救护床,以及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如酒店不具备上述条件或者因疏忽导致儿童溺水未被及时发现,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要承担监护责任,作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身边未发现被监护人溺水情况,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救生员属于酒店员工,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由酒店承担责任,救生员不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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