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晒被子“晒”出九级伤残 江西一女子诉讨赔偿
50多岁崔女士在庐山上一家饭店做后勤,未料才工作几个月,崔女士在一次晾被子过程中,由于门前栏杆年久失修突然倒塌,不幸跌落受伤。
崔女士所住宿舍是从庐山某公司承租的,栏杆属于庐山某公司及饭店共用的公共区域。在栏杆管理使用者未明确的情形下,崔女士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原告崔女士因受伤损失达50万余元,店主被判担责40%,崔女士自负35%责任,剩余25%责任由出租人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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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断裂致员工摔伤
庐山素来是避暑胜地,游客络绎不绝。
周岩(化名)抓住商机,在庐山上开了一家饭店。2022年6月上旬,眼看着马上将迎来旅游旺季,他担心人手不够,通过很多渠道发布了招聘信息。
月薪3000元,包吃包住还能上庐山避暑。2022年6月,家住庐山市海会镇的崔女士经朋友介绍,在周岩店里入职。
据了解,2018年,周岩从庐山某公司租了一栋楼,崔女士等员工平常住在该楼一楼靠后的宿舍,宿舍门前有一块场地,是员工业余时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该场地有一层楼高,场地外围有一根长栏杆,属公共区域。
庐山的气温宜人,但是湿度太高,宿舍里不免潮湿。崔女士住的宿舍是个四人间,跟崔女士一样,她们时不时就要把被子拿出来晾晒。
其宿舍屋前有根破旧的栏杆,沿栏杆而下是一层高的楼坡,勉强能满足晾晒需求。
2022年10月2日,崔女士又拿着被子出来晾晒。当日16时左右,她趁着空闲,回来收被子。没想到晾晒的栏杆年久失修、突然断裂,崔女士跌落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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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管理权责不明晰
“你店里有人摔下来了!”目击的邻居老奶奶一声吼,周岩闻讯赶紧跑来查看。
一看崔女士摔得不轻,周岩立即拨打了120,并通知了崔女士的家属。事发后,崔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16万余元。经鉴定,该事故导致崔女士身体2处九级伤残、6处十级伤残。
“崔女士所住宿舍是周岩向庐山某公司承租的,在租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门前栏杆由谁管理使用。”庐山市人民法院法官黄达表示。
记者从律师提供的照片看到,由于地形影响,崔女士所住宿舍位于一楼,但门前栏杆有一层楼高。事发前的栏杆存在弯曲、生锈、断裂的情况。
因与周岩及庐山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崔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庐山的特殊天气导致崔女士在日常生活中有晾晒被子的需要,栏杆管理者应当树立警示牌或者以安全培训的形式告知、提醒员工。现场的栏杆现在已经更换了,侧面印证了栏杆管理者知道该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崔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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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各自担责
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庭审查明和事实,认定被告周岩系栏杆的使用人,被告庐山某公司系栏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使用人。周岩作为案涉栏杆的使用人,应当为其员工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工作、生活环境,同时周岩作为承租一方在发现栏杆生锈断裂时也应及时向出租人反馈,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周岩在以上两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对崔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庐山某公司作为栏杆的所有人、使用人,对造成崔女士摔伤的栏杆等相关建筑未尽到安全监管和维护保障的义务,该公司也应当对崔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崔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所处的工作场所、经常活动的场地区域内存在的危险具有相应的认知和警觉,但崔女士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崔女士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最终结合三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崔女士自负35%的责任,被告周岩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庐山某公司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醒,饭店、商场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进行正常的检验、维修,同时要在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大家日常生活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也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保障自身安全,以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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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责任
“崔大姐是在休息时间晾晒被子,并非上班时间,我应该担责吗?”周岩不解。周岩称,崔女士的上班时间通常集中在7时至9时、11时至14时、17时至20时,当日16时属于崔女士的休息时间。
记者又联系到崔女士的儿子。其表示,崔女士的上班时间不固定,通常有客人的时候,就要工作。那么“待命状态”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表示,工作时间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关键还在其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只要是为了工作的上下班、准备状态、收尾状态,都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伤害,依据劳动法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可能构成工伤;如果办理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账户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颜三忠如是说。
颜三忠表示,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则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处理,则需要考虑各方主体在损害结果中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一审判决书看,双方显然是劳务合同关系,依据侵权责任处理的。
从侵权责任划分角度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三忠表示,民法典对于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原被告三方过错程度,对于损害后果进行分担是合理的。(文/胡瑶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图/受访者提供)
编辑:陈拾梅 审核:倪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