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过食品、机动车报废无资质……江西一地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4-08-30 20:28 阅读
鹰潭市场监管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詹某某无资质

认定私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案

 

2024年8月2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詹某某无资质认定私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作出1.没收报废机动车18辆(23.13吨)2.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有人在一断头路的空地无资质收购报废机动车,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将报废机动车装车,经点验现场共计18辆报废机动车呈无轮胎、玻璃破裂状。经查:当事人将车辆部分拆解后准备运往外地报废回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等资质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私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存在诸多危害,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市场秩序,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这些非法拆解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导致拼装车辆上路,危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杜绝此类现象,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排查范围和打击力度,对无资质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月湖区某便利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月湖区某便利店未尽查验义务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寻香记酥酥脆、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红油兰花干、胡浪新鞋底诱惑素小牛、惠川下饭菜和伊利优酸乳(草莓味)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经营面积约20㎡,现场在该店店内货架上发现寻香记酥酥脆(规格:净含量108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1日,保质期180天)3包,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规格:净含量121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1日,保质期6个月)19包,红油兰花干(规格:净含量8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0日,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5包,胡浪新鞋底诱惑素小牛(规格:净含量14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1日,保质期4个月)5包,惠川下饭菜(规格:净含量42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8包,伊利优酸乳(草莓味)(规格:净含量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1日,保质期8个月)8盒。上述食品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调查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尽查验义务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食品保质期是体现食品是否安全的一个直观标识,商家未能及时处理过期食品,反映了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的品质安全,关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贵溪市某日用品店销售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具案

 

2024年7月15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贵溪市某日用品店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燃气灶具案作出:1、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赛威”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2、罚款人民币182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4元,罚没合计2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销售的“赛威”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测结果为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符合GB16410-2020,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除一台已经扣押,其余12台已经销售完毕,售价为80元/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燃气灶具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辖区内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经营主体切实落实好经营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鹰潭市月湖区某车行销售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98元,罚款人民币16492.5元,罚没合计20890.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采购了此电动自行车3辆,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凭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根据顾客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销售,采购价格人民币1900元/辆,销售价格人民2199元/辆,销售了2辆,1辆被抽样检测,该批电动自行车合计货值金额人民币65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已融入千家万户,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鹰潭市月湖区某美发机构

使用过期的化妆品案

 

2024年5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美发机构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山茜丽染发膏1盒”;2、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我局对辖区内美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场所内发现1盒中山茜丽染发膏(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03;标示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31205001),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下一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和专项检查,聚焦化妆品专卖店、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母婴用品店等重点单位,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用妆安全。

 
 

 

编辑:陈笑笑 审核:倪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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