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之子聚餐泄密,5人被罚没近2400万元

2024-08-31 09:37 阅读
大江新闻综合

近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了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人因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被立案调查、审理。其中,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之子叶盛洋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被罚250万元,董事长叶某明司机徐炜内幕交易被罚没341.48万元,叶盛洋的3位高中同学单通、曹翔、袁浩杰因内幕交易分别被罚没238.10万元、124.62万元、1,438.15万元,5人合计被罚没2,392.34万元。

2020年9月25日,当时绍兴市越城区招商局领导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叶某明发送了合作项目的介绍资料。随后,在2020年10月25日,叶某明与公司时任董秘吴某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赵某等人就公司控制权变更、资产整合等事项进行了讨论。这一过程直至2021年10月30日,盛洋科技公开了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叶盛洋与单某、曹某、袁某杰为高中同学,相识多年,四人建有微信群,并经常一起打篮球。2021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叶盛洋、单某、曹某、袁某杰一起聚餐,叶盛洋吃饭时分析过盛洋科技,和他们说现在可以买入,买不买由他们自己决定。其后,单某、曹某、袁某杰均买入“盛洋科技”股票。叶盛洋知悉单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曾与单某微信讨论账户开立、交易及收益情况等。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叶盛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单某、曹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盛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叶盛洋同学单通被没收违法所得793,663.40元,并处以1,587,326.80元罚款。

叶盛洋同学曹翔被没收违法所得446,153.21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叶盛洋同学袁浩杰被没收违法所得4,793,833.82元,并处以9,587,667.64元罚款。

另外,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司机徐炜在案涉期间负责打理叶某明家庭事务与叶某明联络接触频繁,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盛洋控股经理。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炜控制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合计买入108,900股、买入金额1,333,17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共获利1,138,258.97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徐炜没收违法所得1,138,258.97元,并处以2,276,517.94元罚款。

 

编辑:李坚  审核:黄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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