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致他人死亡获刑”是一堂交通警示课

2024-09-05 17:39 阅读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

  近日,上海高院通报一起案件,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一路口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无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9月4日澎湃新闻)

  周某因在人行横道闯红灯过马路,导致他人被车辆碾压受伤致死,结果,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并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样的“判罚”冤吗?其实,这个判罚一点也毛病都没有。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行人因横穿马路、逆行、闯红灯等被机动车撞伤或撞死,或导致他人被撞,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担全责”。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从而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买单”的事件时有发生。可以说,这无疑给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其实,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可见,对于行人而言,其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判罚还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并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因此,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此次,上海高院公布这起“行人闯红灯致他人死亡获刑”的典型案例,无疑具是具有警示意义的,是一堂生动的交通警示课。它不仅再次提醒行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样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刑法处理;而且,这也是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很好的宣传和教育。相信,“行人闯红灯致他人死亡获刑”的判罚,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点赞和支持。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死亡获刑”是一记警钟。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从这起判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遵守交规,敬畏交规,从而避免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魏芳)

 

编辑:陈笑笑  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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