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所驾校被罚1万元!因为这事……
为有效整治驾校学时造假乱象,提升培训考试质量,规范驾培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走好机动车安全驾驶“第一步”。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全市部分驾校异常培训学时记录情况线索,联合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昌江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某涉嫌学时造假的驾校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中,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从江西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上调取该驾校学员的科目三培训记录,现场抽查比对教练车辆行驶轨迹、学员打卡照片以及驾校学时打卡系统学时记录等情况。经过调查,发现该驾校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停车打卡、副驾打卡方式对2名学员培训学时造假的违规行为属实,驾校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该驾校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210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以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是为了让驾培机构按纲施训,让广大学员通过充分培训真正掌握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对于驾培行业、驾培机构和学员三方都有益处。在此提醒相关人员,为一时便利伪造驾培学时数据,带来的不仅是无穷安全隐患,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0798-12328。
【法条链接】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并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培训记录。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编辑:吴梦婷 审核: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