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共道路堆放建材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24-09-09 11:14 阅读
宜黄县人民法院


公共道路安全

与群众的出行安全及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

在公共道路随意摆放建筑材料,

未设警示标志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此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

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方某驾驶电动车路过某小区门口时,被大风刮起的某房地产公司摆放在马路边建筑材料砸伤(该建筑材料周围未设置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造成方某面部及头部受伤。方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医院就医。后方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院审理】




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某房地产公司随意在公共道路摆放建筑材料,且未及时设置任何警示标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受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案涉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方某4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公共道路是指公众通行的场所和通道,如公路、城市街道、胡同等。具有对社会公众开放,由不特定主体通行等特性。任何集体或个人均不得随意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同时,佩戴头盔驾驶或乘坐(非)机动车,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是对自身安全的保护。


文稿:万玉琪 章高兵

审核:胥喆聪 龚晗璐

编辑:万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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