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中院发布2024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4-10-22 11:38 阅读
萍乡法院


典型案例


一、刘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肖某某、黎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三、刘某等人诈骗、肖某富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四、彭某、任某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五、徐某某诈骗案



案例一

刘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行为人出租企业微信号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陆续购买大量企业微信主体、企业微信账号出租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3月底至4月,刘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钟某、王某共同实施出租企业微信号行为。三被告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上游卖家和下游买家进行联络,通过虚拟币进行交易结算,并购买云手机服务用于同时登录多个企业微信号,将云手机账号和密码提供给下游买家登录企业微信号。其中,刘某负责对接上游卖家和下游买家,商谈购买和租售的价格及数量;钟某、王某负责帮助下游买家登录企业微信号;同时,王某还负责记录每日出租账号数量等情况。经查,三被告人所出租的企业微信号被诈骗分子用于引流至QQ账户、QQ群,后通过该QQ账户、QQ群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出租企业微信号共约2600余个。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共164.3545万虚拟币(折合成人民币约1150万元),并将非法获利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挥霍。被告人钟某、王某从刘某处以工资的形式分别获利约12万元、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钟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犯罪分子出租企业微信主体、企业微信号等,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某、王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赃款665.2703万元,其中1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甲,余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企业微信号无法举报、方便管理、可信度高,犯罪分子利用企业微信号帮助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使受害者更容易受到迷惑,且被管理员踢出企业的账号将看不到任何消息记录,取证维权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企业微信号具备手机卡的通讯传输功能及银行卡的支付结算功能,本案被告人出租企业微信号并帮助下游买家登录等行为,客观上帮助了下游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且出租数量达2600余个,刘某获利金额达上千万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有助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案也警示那些欲购买、出租企业微信账号的人,切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

肖某某、黎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操作“手机口”协助电信网络诈骗并通过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所得,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某app认识上线,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况下,与被告人黎某商议共同帮助实施电信诈骗,并根据协助拨打电话的时长进行结算。肖某某主要负责与上线对接,维护通讯设备的稳定,保障诈骗人员与被害人之间的手机通讯;黎某主要负责提供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二手手机及手机卡。二人在宾馆内通过黎某所提供的手机号作为主机与副机用声卡线相连,再通过远程操控软件、QQ、钉钉通讯软件为诈骗人员搭建好通讯平台,诈骗人员以清除贷款额度为由诈骗范某某20万元。此外,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然提供协助帮助转移资金,通过银行取现接收关联被害人徐某某被诈骗资金4.1万元。2022年12月,被告人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跑分”业务,在明知是协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对公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97万余元,在对公账户内23万余元资金被冻结后,应诈骗人员要求前往银行解冻诈骗资金,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裁判结果



本案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予以协助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接受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肖某某、黎某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肖某某、黎某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对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对二被告人退赔的金额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二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手机口”是指利用两台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一台登录通讯软件与上家语音通话,一台向国内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这样境外诈骗分子能与国内被害人进行直接通话实施诈骗。本案中的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大量购买手机、手机卡,通过操作“手机口”搭建通讯平台,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协助其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构成诈骗罪共犯。同时肖某某、黎某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应上线的要求前往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犯罪行为多样,构成数罪,应予并罚。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电信部门在手机卡方面的管理漏洞,萍乡法院积极融入电诈综合治理,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从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员工防诈反诈能力等方面建议电信部门严格落实反诈电信治理。



案例三

刘某等人诈骗、肖某富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30日以上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杰受宋某通(另案处理)邀请前往缅甸赚钱,二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在小勐拉科技诈骗园区工作,两个月后二人脱逃,后又被公司发现送入监狱,辗转后进入当地另一家诈骗公司,主要从事“杀猪盘”诈骗。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刘某富一批,与被告人肖某富、胡某跃、张某一批,5人受宋某通(另案处理)的邀请,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前往宋某通、被告人刘某杰所在的诈骗公司,其中肖某富、胡某跃、张某一批为三人结伙偷越国境。6人在宋某通(另案处理)的管理、培训、监督下实行诈骗。刘某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期间,骗取被害人罗某信任,诱骗其通过下载某APP投资人民币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648万元(已返2.352万元)。2021年10月,肖某富、刘某、张某先后回国;同年12月,胡某跃回国。2022年5月,因业绩不佳,刘某富、刘某杰被公司卖至缅甸大其力诈骗公司,后刘某富、刘某杰于同年11月被遣返回国。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富、胡某跃、张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六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富、胡某跃、张某犯数罪,应进行并罚。六人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杰、刘某、刘某富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富、胡某跃、张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且犯罪集团化、窝点化趋势明显。该类犯罪由于被害人众多、跨境取证难,被害人名单和资金流向难以查实,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犯罪集团、窝点成员的诈骗金额认定难成了当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六被告人前往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五人犯罪金额无法确定,但所有被告人均满足“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条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同时也给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不要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违法犯罪,虽远必惩。同时,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境外不是天堂,谨防被不法分子诱骗出境违法犯罪。



案例四

彭某、任某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彭某了解到地面推广工作(以下简称“地推”)的操作流程后,便邀集被告人任某忠一同从事“地推”兼职工作。二人约定由彭某负责开车、对接上线报单及结算工资,任某忠负责购买推广礼品。8月,二人按上线指示驾车到江西崇仁、乐安、上高等地,以做活动送纸巾为由,通过路过群众的手机向微信群发布标有“美团直招线上工”的信息和二维码,后向上线报单,上线按照每成功发送一个微信群提成人民币12-15元不等的标准向二被告人结算报酬。在明知推广的信息可能为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每日推广三十余人,每个推广对象至多发送涉诈二维码、信息至十个微信群。同年8月9日彭某来到上栗县某地进行“地推”,通过操作店主李某的手机在某微信群内发布“美团直招线上工”的信息和二维码,致使群内成员吴某扫码后被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116680元。二被告人从中获利30000余元。后彭某、任某忠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赔偿吴某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任某忠为非法获利,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忠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任某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提高生产生活便捷性的同时,也加速了传统犯罪向信息网络犯罪的转化和蔓延,衍生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电诈关联犯罪。当前,不少人员为谋取利益,从事诈骗信息的“地推”活动,即明知他人提供的二维码及信息是用于上游犯罪人员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以“送小礼品”的方式推广发送二维码至不特定路人手机微信群中,致使微信群中成员可能扫码或点击链接后被电信网络诈骗。本案是一起“地推”诈骗信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彭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推广的信息可能为诈骗信息,仍在多地从事地推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并有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地推信息被诈骗的危害后果。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二人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识别或扫码微信群内的不明二维码,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

徐某某诈骗案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拨打电话拉人进群,构成诈骗罪共犯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QQ群里了解到一个可以日结工资的招聘兼职广告,之后徐某某便添加对方QQ,对方便向其介绍要求其拉人进群,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且拉一个人打电话成功进群可以获得60-65元的报酬,徐某某在明知是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得到高额报酬仍然答应了。同年5月份,徐某某陆续通过拨打电话拉人进群获利了6000余元。后因拨打诈骗电话手机号码被封停,徐某某便开始在QQ群发布招聘广告发展下线,下线以同样的打电话拉人进群的方式帮助实施诈骗,其中一被害人赵某某(系大学生)被诱骗进群,刷单返利被诈骗7400余元,下线非法获利约12000元,徐某某从中抽成4000余元,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网络兼职”真伪难辨,良莠不齐,选择网络兼职,要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帮助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因为网络兼职的利益诱惑,从而走上了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拨打电话拉人进群)的违法犯罪道路。在此警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在日常求职或网上找兼职时务必擦亮眼睛,要警惕邀请进群、动动手指的“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等虚假招聘广告,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群发短信或添加微信、QQ好友,从而沦为诈骗帮凶。同时,也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如遇到邀请进群、转发可领取礼品等情况,务必要高度警惕,切勿进群、转发,从而成为诈骗分子的诈骗对象。




▲来源:各县区法院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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