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退货快递放家门口被偷,谁该担责?
被称为史上最长的
“双十一”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刚付完尾款的你还好吗?
在这疯狂“剁手”的氛围里
有人忙着清空购物车,
有的人忙着拆快递,
也有的人已经开始批量退货了。
近日,
据媒体报道,
浙江杭州的王女士
“双十一”网购了不少东西,
然而激情消退后,
她决定退掉11件商品。
因为退货物品较多,
王女士便用两个纸箱装了退货快递,
放在家门口等快递员来取,
结果却被偷了。
更离奇的是,
王女士在墙上贴了警告信,
偷盗者竟然把两个纸箱还了回来,
但里面的快递基本上只剩外包装,
化妆品之类的全没了,
有一件衣服倒是原封不动还了回来。
目前,王女士已报警,
杭州拱墅区大关派出所正在调查中。
那么,
退货快递放在家门后丢失,
谁来担责?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偷拿快递能否构成盗窃罪?
如果快递金额较小,
偷窃者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了吗?
没有保价的快递丢失后,
可否要求原价赔偿?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淑焕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退货快递放在家门口后丢失,谁来担责?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退货快递放家门口后被偷,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快递员与业主沟通并得到快递员许可将包裹放门口等待揽收,但快递员取件严重超时,且在超时期间包裹被偷,快递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快递员与业主约定的本应当天上午取件,但因自身原因拖延到晚上才去,致使包裹有足够时间被他人偷走,这明显是快递员未及时取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业主自身存在过错,在无法找到盗窃人时,就要自行承担损失。例如业主未与快递员沟通或者快递员明确告知治安不好易丢件,业主仍自行将退货快递放家门口等待揽收,且放置的位置较为偏僻或缺乏监控等安全保障,比如业主将快递放在昏暗的角落或者远离自家门口、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增加了被偷的风险。这种情况下,由于业主自身存在一定疏忽导致快递丢失,那么,业主将自行承担快递丢失的损失。
另外,关于小区物业公司责任方面,如果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已明确标注物业公司有代收快递的服务,那么物业公司就有一定的保管义务。若物业公司在业主将退货快递放门口等待揽收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快递被偷,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物业公司没有代收快递的义务,但如果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忽,比如小区门禁管理不善、监控设施故障未及时维修等,给盗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业主放在家门口的退货快递被偷,物业公司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论何种情况,盗窃者的盗窃行为是导致快递丢失的直接原因,盗窃快递的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一旦抓获盗窃者,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偷拿快递能否构成盗窃罪?如果快递金额较小,偷窃者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了吗?
故意偷拿他人快递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行为人其故意偷拿快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行为人客观上偷拿快递的数额大小和行为人对快递内物品价值的认识来具体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如果没有“多次盗窃”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累计数额也没有达到较大,可能不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所以“多次盗窃”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并且是一种从严的规定。首先,从违法性方面看,多次盗窃虽然每次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但多次实施了使财产法益陷入被侵害的危险之中的行为,比一两次盗窃的违法性要重。其次,从有责性方面看,多次反复实施盗窃,说明行为人多次突破自己的规范意识,多次放弃反对动机形成的机会,意味着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较高,人身危险性与特殊预防必要性较大。因此,相对于偶尔一两次的盗窃行为,多次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通常来说,一两件快递的价值可能并不大,并且当快递丢失后,快递公司可能会及时给予赔偿,这一定程度上会加重盗窃者的侥幸心理,其认为偶尔偷窃一两件快递达不到需要用刑法苛责的程度。然而,多次盗窃快递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虽然偷拿的快递价值不大,但如果满足“多次盗窃”的条件,最终可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
没有保价的快递丢失后,可否要求原价赔偿?如何维权?
保价条款在快递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且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在寄件人未就是否保价作出肯定性勾选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寄件人选择不保价。快件若发生损毁灭失,也不当然适用保价条款中的未保价规则进行赔偿。而应认定双方就保价条款未形成合意,保价条款不作为双方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货物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如何认定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实践中的难点或争议点。如果快递公司在运输、保管等环节存在疏忽、过失,例如没有按照规范操作致使物品丢失,那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快递员未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在运输中违规装卸等行为导致物品丢失,这种情况下即使物品未保价,快递公司也不能免责。若快递公司无法证明货物的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也需要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运输、保管等义务,物品的丢失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快递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辑:陈拾梅、章星颖(实习生)
审核:温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