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家人病危请假,宿管不放行?律师:可要求赔偿
家人病危,大学生凌晨欲赶飞机回家,却因宿管员拒绝放行导致错过航班。这起发生在广东高校的事件引发各方关注。日前,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栋宿舍楼的宿管员在事件中确实处理不当、做法生硬,2名宿管员已被调离并扣除当月绩效。
“事件中受到影响的学生,有权要求相关涉事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律师对记者表示,高校管理要讲原则,但绝不能没有“人情味”。
据悉,该学生在得知家人病情危急后,当天凌晨便请假准备回家。由于宿舍规定晚上11点后禁止出入,早上6点30分才能开宿舍门,导致其无法出门。该学生说明了情况,并且提供了请假条,也没能获得宿管员批准。最终,学生在等待过程中错过了航班。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通报中称:学校已责令物业公司对涉事宿管员作出处理。11月25日,物业公司向学校和涉事学生道歉,并称已将2名宿管员调离宿管员队伍、扣除当月绩效。目前学校已向该学生及家人反映处理结果。但网络传播的“学生下跪求情”“因没有及时开门导致没能见上亲人最后一面”与事实不符。
“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将全面联合物业公司加强宿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养提升,并严格监督评价第三方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体教职工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坚决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通报中强调,将深刻反思此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
此事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有人批评,宿舍管理方式过于僵化,缺乏人文关怀。还有人认为,将宿舍管理外包给第三方后,校方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当对第三方服务加强监督管理。
无独有偶,近日,山东淄博职业学院有女生反映,自己在宿舍突发疾病后打了120,当医护人员赶到后,女生宿舍楼的宿管员以医护人员是男性为由,将对方挡在楼下。虽然经交涉后允许医护人员上楼,但仍然耽误了一些宝贵时间。
此类事情背后,不只是宿管员思维僵化问题,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学校管理存在漏洞。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上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周磊。
周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既有遵守所在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也应当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病假、事假和丧假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在校学生遇到重大家庭变故,于情于理都是很正当的请假理由,在履行请假手续后,离开宿舍和学校就不属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情形。学校的管理要讲原则,但绝对不能没了‘人情味’。”周磊说。
另外,周磊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事件中受到影响的学生,有权要求相关涉事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编辑:陈笑笑
审核: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