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通行费上万元,吉安一货车司机被判刑

2024-12-04 12:02 阅读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省交投集团吉安东管理中心
 

 开着普通货车
通过篡改箱号、虚报尺寸
一年不到
共骗取高速通行费1万余元
但法网恢恢
终究是逃不脱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为了享受国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集装箱车辆不符合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情况下,通过上传篡改过的集装箱箱号、虚报集装箱尺寸、通过不同角度拍摄车子照片等方式到微信“集优服务”小程序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张某某通过以上方式骗取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次,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9365.06元;骗取浙江省高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次,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4590.2元,共计13955.2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院指控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高速通行费13955.26元,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数额、退赔及认罪认罚情况,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广大车辆经营人员及司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政策法规,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任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编辑:汤吉宁、实习生章星颖
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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