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我音乐侵权后,酷狗音乐再被判侵权!

2024-12-31 16:49 阅读
九派新闻综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微信公众号

12月3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文称,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因未经许可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再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截至2024年12月19日,就音著协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狗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音著协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2024粤73民终404、405、406、408、409、410、1534-1537、1539、1540号),全部判决驳回酷狗音乐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酷狗音乐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为,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在数字音乐行业,侵权成本和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酷狗音乐作为国内主流音乐平台,本应积极参与构建健康、和谐的数字音乐产业生态圈,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但却在与音著协的合作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使用由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的多首歌曲,主观过错较明显。一审法院就上述案件,判决酷狗音乐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

音著协还表示:已经对腾讯音乐集团多次提起侵权之诉,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法院全部判决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构成侵权,其他亦有多起对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全民K歌平台的维权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此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发文称诉酷我音乐侵权案胜诉,获赔近12万。

 

音著协表示,就音著协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我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此前,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的行为侵害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酷我音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酷我音乐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近日,音著协已全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据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MCSC,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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