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际出资股东来担责!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钟为权、周翔)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执行、深挖线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为受害者家属讨回二十万元赔偿,以司法温度守护公平正义。
案情回溯:务工遇难引纠纷
2023年10月,吴某(化名)受王某雇请从事道路标线工作。施工期间,李某(化名)醉酒驾驶撞到了正在道路旁划线的吴某,吴某经医院抢救后死亡。
经查,王某系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案涉路段道路施工业务,某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但王某并无相应施工资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李某已被刑事立案处理。就民事赔偿部分,吴某妻子文某(化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了王某及建筑公司。
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及建筑公司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但建筑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文某遂向上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攻坚:穿透式查控现转机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对建筑公司进行了查控措施,并未发现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判定该建筑公司属于典型的皮包公司,属于无任何实质性资产的空壳公司。
正当执行陷入僵局时,执行工作人员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到建筑公司的大股东贺某认缴出资199万元,但自公司注册登记至今,贺某都未缴纳一分出资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形。
执行法官遂依照该条例依法追加贺某为该案被执行人,裁定贺某须在未缴纳出资额199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赔偿责任。贺某收到裁定后未提出执行异议,但贺某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执行人员遂依法对贺某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并成功扣押到贺某宝马牌轿车一辆。
暖心结局:刚柔并济促履行
豪车被扣押后,贺某无奈之下赶至执行法官办公室。执行法官建议贺某与文某进行调解。经执行法官耐心做工作,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中,贺某一直强调文某丈夫死亡与其并无任何干系,其虽然同情,但是其并无义务赔偿。执行法官遂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给贺某查看,严肃告知贺某,其作为建筑公司的大股东,负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其未实际缴纳出资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承担对外的民事义务,其有义务在未实际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建筑公司的民事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贺某看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款后,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表示自己最近几年生意不顺畅,赔了很多钱,希望申请人适当让步。文某经过慎重思考,同意适当让步。双方遂达成调解,贺某当场向文某交付了赔偿款。该案遂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该案中,法院通过“刺破公司面纱”的方式追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大股东的责任,彰显了“应执尽执”的司法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否则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