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时评:“人脸识别”新规,让拒绝“刷脸”更有底气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确保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安全的轨道上发展。
技术“向善”,方能“向强”。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脸识别在消费、金融、出行等领域迅速普及,为数字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便利带来了诸多好处。然而,技术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问题,让公众对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忧心忡忡。《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对人脸识别的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给技术发展提供更加规范的创新环境。《办法》施行后,有了法规撑腰,公众在对任何不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说“不”时,也就有了更多底气。
具体而言,《办法》将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及知情同意等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特性可能引发的风险,《办法》构建了全流程监管体系:在数据采集环节,要求人脸信息原则上不得脱离设备本体进行网络传输,从物理层面阻断数据泄露通道;在设备部署层面,要求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装置必须设置显著标识,以可视化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些条款直指此前行业乱象——无论是随意架设的“隐形摄像头”,还是“裸奔”于网络的人脸数据库,都在制度层面被套上“紧箍咒”。更值得关注的是,通过备案审查、安全评估、加密存储等组合拳,既为企业划定了合规经营的“红线”,也搭建了技术向善的“阶梯”,推动人脸识别应用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真正实现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破除“唯一选项”是给选择权留了一扇窗。《办法》最亮眼的条款,莫过于“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就是明确了“非强制性原则”。就是说,在某些领域,“刷脸”可以作为一种选择,但必须以公民自愿为前提,不得强制。而且,“刷脸”不能是唯一选择,对于不同意“刷脸”的,应提供其他方式,实现与“刷脸”相同的效果。用制度刚性遏制技术任性,让公民在数字生活中保有说“不”的权利。
立法只是第一步,“我的脸我做主”,关键还在于监管执行到位。网信、公安部门的专项督查要长出“牙齿”,对违规者形成震慑;企业的合规管理需筑牢“防火墙”,将法治意识融入技术创新;公众的维权意识更要化作“护身符”,让每个个体都成为隐私权的坚定守护者。当监管者、使用者、被服务者形成合力,方能织就密不透风的保护网。
期待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在合法、合规、安全的轨道上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和福祉,人们才能更安心地拥抱数字时代,真正实现技术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景。
(大江时评特约评论员 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