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购票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履行
2025-03-28 11:18 阅读
上栗县人民法院
2025年元旦,原告吕某与被告曾某达成协议,吕某将两张香港某明星演唱会入场证明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双方通过线上沟通确认交易内容后,吕某交付了入场证明。被告曾某凭票观看完演唱会后,仅支付1000元,剩余4000元经吕某多次催讨,曾某始终以“手头紧张”“转账迟延”等理由拖延支付。吕某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支付剩余款项及延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研判案情,发现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入场证明交付记录足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为快速化解矛盾,又考虑到原告远在上海读书,法官采用“线上”调解模式,组织双方协商。
法官结合证据向被告释法明理:
1.电子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双方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
2.违约责任明确:曾某已实际使用门票,未按约定支付全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义务。
经过多轮沟通,曾某承诺于2025年4月1日支付剩余款项4000元。
本案通过桐木法庭的灵活调解,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被告争取了履行空间,体现了司法工作“效率与温度并存”的理念。法院将持续关注新型消费,引导公众树立契约精神,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法律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