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一体显实效 倾力调解暖民心
近日,石城法院通过“审判+执行”一体化工作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被告支付赔偿款1.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高度赞扬,并对于石城法院审执合一的办案效果表示满意。
2023年1月,被告李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不慎与由龙岗加油站往瑞金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后乘原告刘某)相撞,造成黄某、原告刘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仅向原告支付了4000余元医疗费,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剩余费用,但被告对后续赔偿始终存在抵触情绪。原告无奈,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发现矛盾症结:李某虽认可基本事实,但对责任划分存有异议,其认为黄某无证驾驶应承担更大责任,而刘某仅追责自己的做法显失公平。这种认知偏差导致李某对赔偿数额心存芥蒂,不愿意赔偿。
针对案件特点,承办法官创新采取“三步调解法”:首先精准释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详解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其次换位疏导,通过背对背调解引导双方体谅彼此处境;最后融情于法,核算赔偿明细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经过三小时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1.5万元赔偿金,刘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请。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