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宫”仍不思悔改,“偷鸡大盗”再落法网!

2025-04-03 18:52 阅读
石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石城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恶习不改已经“八进宫”的“偷鸡大盗”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662元。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林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女友或伙同他人,流窜于闽赣两省八乡镇,专挑散养鸡鸭鹅下手。其作案手法嚣张,多次凌晨潜入农村鸡舍,利用夜色掩护,秘密盗窃农户散养的家禽,得手后连夜将赃物运至福建宁化低价转卖,因此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5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24年7月、10月流窜至珠坑乡、龙岗乡盗取家禽,造成8户村民损失共计6662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某自1996年首次因盗窃获刑以来,28年间八次因盗窃罪被判刑,累计服刑超过13年,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农户,要加强对散养家禽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固圈舍、安装监控设备等。一旦发现陌生车辆或人员频繁在周边出没,应提高警惕。林某某案再次印证“多行不义必自毙”的真理。从青年到中年,近半人生在监狱度过,其经历令人唏嘘更发人深省,违法犯罪终将付出沉重代价!石城法院将持续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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