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交易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

2025-04-04 10:32 阅读
中国基金报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秉承“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总体思路,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

明确高频交易标准

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在高频交易管理方面,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同时,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实施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和前期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的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实系统测试和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生系统故障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将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程序化交易申报笔数多、交易股票多等特点,设置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将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差异化收费。适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重点监控四类异常交易行为

在交易行为管理方面,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及监管要求。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交易行为以及拆分产品规避监管的情形纳入监管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交易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六是明确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协同安排。

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

在报告管理方面,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交易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交易所的报告管理职责。交易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对不按要求报告的进行督促提醒,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

二是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

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地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

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

在沪股通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交易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并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给交易所。

三是规定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按照沪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实施细则》明确,沪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交易所对沪股通投资者发生的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针对四类情形重点开展检查

在监督检查方面,一是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实施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交易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提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一是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二是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三是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四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五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另外,《实施细则》明确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明确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适用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并规定了释义、解释权及实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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