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带了个好头

2025-04-12 20:40 阅读
经济日报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发出了江苏首张“个人破产”信用修复证明书,农贸市场小摊主卫云培成为当地“个人破产”信用修复的首个受益者。

因“发包”老板“失踪”导致资金链断裂,卫云培欠下30多万元外债被工友起诉,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老卫夫妇用7年时间偿还了欠款。这张证明书不仅修复了老卫的信用、恢复了他的“社会活力”,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破产”“诚实而不幸”“信用修复”等话题的关注。

深圳是全国首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城市。自2021年条例实施以来,已有近千宗案件实现了债务豁免,七成多债务人通过信用修复回归了正常生产生活。无独有偶,4月初,厦门市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厦门也由此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推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城市。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对市场经济中“责任伦理”的重构。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个人破产保护既不是纵容“老赖”逃废债务,也不是让失信被执行人终身笼罩在债务阴影之下。这其中,如何界定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是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个人破产保护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债务人,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才会在债务危机出现时得到破产保护。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全国已有超过30个地方法院受理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金额超13亿元。有专家打比方,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个人破产制度既是溺水者的救生圈,也是信用海洋的定海神针。事实上,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推动了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了个案债务危机,更在于构建起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

正因如此,“卫云培们”也是幸运的。个人破产保护让他们受到了失信惩戒,也带来了重新用双手创造财富的机会。有人认为,个人破产保护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试想下,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务人就会因信用缺失而“四处受限”,也就无法通过个人努力去缩短还债时间。债务人无力翻身,债权人的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保护。这样的结果,没有赢家。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此前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与“完善失信惩戒尺度”。

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鼓点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构建的节奏已形成了同频共振,特别是相关文件中对“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的强调,为“恶意失信”与“非自愿失信”提供了清晰的制度边界,让更多“卫云培们”的“信用重生”不再是道德上的施舍,而是法治框架下的权利复位。

正如专家所指出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深圳的数据看,当地个人破产申请者中有43%为小微企业主,他们借助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二次创业”中的成功率较普通群体高出了近三成,进一步印证了信用修复对于经济毛细血管的激活效应。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重塑全社会对于“失败”的包容度,以制度的刚性和司法的温度,赋予跌倒者重新站起来的勇气,这也是法治时代对于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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