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拍照借条能否成为追讨欠款的有效依据?

2025-04-23 16:30 阅读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熟人之间相互借款,有时图方便借款方仅将借条拍照给出借方,并未出示借条原件,若产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金某与被告林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月5日向被告微信转账95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500元,并手写一张借条进行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给了原告。照片显示,被告在借条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于2023年7月1日前归还。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照片等可以证明被告林某借款的事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故法院最终支持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借贷细节、过程等,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因此碰到此类情况务必要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能随意删除内容,同时要证明聊天对象为案件当事人,辅以短信催款、电话录音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最保险的情况仍是以纸质正式借条等方式更为有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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