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持续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矿山领域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行动,4月21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通知,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所有生产、建设、整改矿山和尾矿库(不包含实施坑探作业的矿山和探矿权)开展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诊断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4〕5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矿安〔2023〕147号)等要求开展。
通知要求,要认真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诊断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生产矿山要组织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一同参与诊断工作;建设、整改矿山要组织本项目设计单位参与诊断工作。诊断过程中,矿山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进行分类处置,挂图作战,逐个销号。要实施分类处置,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完成建设并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矿山企业应当对建设、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方案实施整改。要强化指导服务,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诊断自查自纠发现未批先建行为时,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生产;不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坚持严监管与优服务相结合,对矿山企业诊断自查自纠发现的隐患一律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