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将至,又是一年客云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婺源县涉旅行业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现就价格、收费等对全县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再次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所有经营者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一)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杜绝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二)严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三)加强自律,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重点行业。(一)景区景点、住宿、餐饮、旅行社、旅游购物点、娱乐行业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二)景观村、研学写生基地等未经批准,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停车费、卫生费等)。对于拦车拦路强行违规收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处理;(三)客运、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严禁趁交通繁忙之际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四)停车场收费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严禁超标准收费。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规范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旅乱收费行为零容忍,将坚决从快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涉旅乱收费行为),请保存好有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依《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