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法院《生态环境保护令》让“失火者”变“护林员”!
2025年4月21日,恰逢第56个“世界地球日”前夕,安福县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为生态保护注入新动能。因犯失火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周某某,在《生态环境保护令》的指引下,于失火地附近设置了二块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周边群众发放《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宣传手册,现身说法。
2022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其家中步行前往自家菜园,途中周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一支香烟边走边抽,经过田垄时,周某某随手将手上未熄灭的烟头扔至机耕道的田埂上,烟头上的火星引燃路边杂草,当日风势较大,农田里的火迅速蔓延至某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25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商品林,直接经济损失17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安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自愿在相关区域内设立环境保护宣传栏并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该院认为,被告人的自愿行为有利于社会大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其提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对其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相关区域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最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生态环境保护令》的适用,是安福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的重大创新举措,实现了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的有效转轨。截至目前,该院共向9名被宣告缓刑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令状,责令其在县域范围内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共37块,在人流密集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共60余次,宣传时长60余小时。
下一步,安福县人民法院将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惩破坏生态犯罪,以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为突破,推动构建“司法审判、生态修复、社会治理”的三效合一闭环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绿色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