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猪饲料倒卖牟利,四男子获刑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陈某某等四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情简介
2023年始,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受雇于某物流公司,按照公司安排驾驶公司散装饲料车为某养殖公司运送猪饲料,车辆到达指定养猪场后,由驾驶员操作车上的送料器将饲料从车上输送至养猪场的饲料塔内,待车内饲料清空后将车辆开回公司等待下一次运输。为该物流公司修理车辆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陈某某等三人驾驶散装饲料车后,便与三人商定,在操作车载送料器输送猪饲料时,截留输料管道内的猪饲料,待离开养猪场后将截留的猪饲料交由刘某某出售,获利的50%归刘某某,剩余的50%归饲料提供者。2023年下半年,四人因获利分配不均发生争吵,陈某某等三人便直接将截留的饲料卖给他人。截至案发,四被告人侵占饲料价值分别为214070.5元、85275元、58169元、50895元。2024年2月,刘某某在得知陈某某等三人绕开自己直接出售截留的饲料后,便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威胁,向三人每人索要8000元,陈某某等三人因害怕被举报,分别向刘某某转账8000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四被告人事前共同预谋,利用陈某某等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某物流公司运输的猪饲料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24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企业员工务必守住“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底线,不踩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陷入犯罪泥潭,最终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