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布6起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医疗器械抽检及稽查执法,发现一台“电子针疗仪”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余高新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新余高新区某大药房的“玄参”等中药饮片进行抽检,经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报告显示该批次“玄参”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余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新余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余某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经营案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新余某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温湿度监控记录不全(2022年10月至今)、未见药品阴凉柜温湿度记录、中药饮片区贮存有西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直接堆放于地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新余市某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博士伦水灵软性亲水接触镜”“博士伦晴朗一日软性亲水接触镜”“贝尔莫软性亲水接触镜”均为三类器械,且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余市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某卡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瞳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眸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美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某滴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