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法院“法院+公证”提存监管赔偿金护“未”成长
2025-05-15 16:48 阅读
鄱阳县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首次引入“提存公证”机制,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赔偿款的监管问题,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王某(男)与刘某(女)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与刘某离婚,时年2岁的小王跟随刘某生活。2024年6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父母与小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经审理判决: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父母62万余元,赔偿小王42万余元。
小王获得的赔偿款如何监管使用,王某父母与刘某争议较大。对此,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借鉴外地法院经验做法,主动向县公证处提出该案引入“提存公证”的建议,通过反复沟通,小王获得的赔偿款交于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除小王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所需外,剩余款项进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待小王年满18周岁后再向公证处申请领款。此举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得到双方的认同,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