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与思|守好数据流通“安全门”

■ 吴学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充分释放各种数据价值。同时,《方案》对“防范数据滥用风险”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这既是守好安全底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必然要求。
网络购物、线上支付、远程教学、刷脸识别……近年来,大数据的使用早已深度嵌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被随意采集和使用、大数据“杀熟”、过度索取权限等乱象,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成为无法忽视的社会风险隐患。享受美好数字生活,给数据加上“安全锁”必不可少。近年来,我国加快数据安全立法步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数据处理活动划定了安全底线,构建起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此次《方案》的出台,聚焦个人数据流通场景存在的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对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更为细致的指引,提出了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采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渠道等举措,在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推动个人数据的价值释放,为进一步抓好数据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抓好《方案》落实的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筑牢广大群众头脑中的“防护墙”。
数据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守好数据流通“安全门”,需要多管齐下、多方共治。作为数据的主要收集者和使用者,相关平台、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数据安全观,强化自律意识,恪守原则底线,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数据的使用流程。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用户的数据权益,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平台、企业在涉个人信息的每一个动作上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在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
确保数据的安全高效流通,还需要从技术层面发力。近年来,随着隐私计算等前沿技术的逐步发展,提供“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流通范式,用以解决数据权益保障与安全保护的若干问题,取得了突出成效。未来,我们要鼓励前沿技术创新探索,通过加密、匿名化等手段,为数据穿上“安全铠甲”,降低数据流通风险。同时,注重选择合适的流通方式,使技术能力与安全风险相匹配,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切实守护好、运用好数据的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