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猥亵女大学生只拘五日?律师:处罚轻了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曾宜奇、实习生李安然报道:6月17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某大学读书的大庆女生赵女士反映称,其两次乘坐网约车,先后遭遇司机猥亵和司机全程观看不雅视频。
赵女士发出的一份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宋某某(36岁)接到网约车订单后,用右手搭在了乘客赵某左腿处,期间还故意用手碰赵某左侧腿部和臀部。以上事实有赵某、宋某某的陈述、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警方决定对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该案惩戒力度与行为危害性之间存在一定落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张竞方律师认为,该案惩戒力度与行为危害性之间存在一定落差。
张竞方律师提出,该案司机在行程中长时间持续实施猥亵,且在行为前故意拔除车内监控设备,具备明显的预谋性;受害者因得知与加害人同住一个小区而产生强烈恐惧,出现“重度抑郁”等精神创伤,这些加重情节在处罚中均应得以考虑。
平台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作为新型经营场所,平台对其空间内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
张竞方律师表示,本案中司机宋某某在赵女士上车后,“假装擦摄像头,随后将其拔掉”,这一细节揭示平台监控系统的致命缺陷——本应作为安全屏障的设备竟能被驾驶员轻易解除,显然未尽到动态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
加强平台监管、完善法律体系
张竞方律师建议,当密闭车厢成为女性乘客的恐惧空间,当“安全出行”的承诺被保密协议所封印,我们更需要加强平台监管、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治理角度细化处罚的幅度,才能有效的推动系统性变革,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女性乘客夜间乘车需提高警惕,可分享行程信息给亲友,遇异常情况及时报警或使用平台“一键求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