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企业安心发展提供司法护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引发热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鲜明立场,让民营企业能够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常面临着诸多困境。从内部看,由于管理机制滞后导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贪腐行为频发,“家族式”管理的监督缺位更让权力寻租有机可乘;从外部看,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市场乱象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蚀企业经营根基,又破坏公平竞争生态。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为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清除障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共同构筑起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均受法律认可与维护。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并非仅贪污侵占国家公款或国企公款才构成犯罪,也不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才构成犯罪。民营企业相关人员有侵占企业公款,挪用企业资金行为的,也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背景下,必须重视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让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同等无差别的司法保护。具体来说,对于民营企业内部“蛀虫”的腐败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而应根据企业的报案等诉求积极介入调查。对于仅是涉嫌普通纠纷的,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到防微杜渐,将“蛀虫”之恶扼杀在萌芽;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行为的,则应及时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让责任人付出代价,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尽最大限度挽回民营企业损失,让责任人得不偿失,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一些民营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由于风险防控不到位,有可能遭遇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侵权行为。对此,有的人会因担心遭打击报复或被长期滋扰,选择吃亏忍让,“花钱买平安”。如果不重视对民营企业外部发展环境的维护和净化,也会降低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无利于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作为司法机关,理应依法打击这些缠绕在民营企业周边,不断变着法子蚕食侵蚀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恶行。比如,在此次发布的典型刑事案例中有一则令人印象深刻:被告人张某剑利用负责门岗保卫、工地进料、施工安全等工作便利,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多家装饰公司从其处高价购买装修材料。这一欺行霸市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让民营企业敢怒不敢言,难以安心经营。对此,当地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剑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民营企业作为稳市场、稳预期、稳就业的重要力量,对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地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通过惩治内部“蛀虫”,打击外部“蚕食者”,在惩戒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让民营企业感受到公正、有力的司法保护,必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