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货物丢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2025-06-27 16:08 阅读
上栗县法院

  未保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上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某货运站赔偿某文具厂货物损失12028元。

  被告某货运站系从事长途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8月,原告某文具厂委托被告承运一批笔头至浙江义乌,该批货物重77.6千克,单价为155元,货物总价为1208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40元。后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因管理不当,导致该批货物丢失。被告辩称,丢失货物属实,但丢失的货物价格、数量不清楚,且未保价,仅同意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2028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栗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文具厂将货物交由被告某货运站承运,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丢失了原告的货物,对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托运单上虽没有载明案涉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等,但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运送货物的价款金额为12028元。且某货运站并未举证其工作人员向文具厂的工作人员释明了保价事宜。

  在运输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否保价不能成为减轻其义务的法定事由。综上,上栗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货运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具厂货物损失12028元。宣判后,某货运站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该案的生效判决,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物流行业规范管理和蓬勃发展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时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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