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释法析理 担保人主动偿还债务
担保人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需要履行其担保义务。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责任的情形时,担保人须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近日,金溪法院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主动还款10万元,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付某向熊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据》,胡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熊某多次催讨无果。熊某遂将付某、胡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付某偿还熊某借款本金,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付某与胡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2024年熊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溪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李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清偿。
“经过执行局干警耐心地释法析理,我明白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官寄语】
担保并非简单的签名,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承诺。在担任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谨慎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应珍惜他人的信任,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要将自己的困难转嫁给担保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