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付6.5元“夜宵费”,员工索赔3万元,法院判了

2025-07-19 15:48 阅读
上游新闻

临近退休时,劳动者翻出之前未支付的6.5元“夜宵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3万余元经济补偿。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1年,楚林(化名)入职到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对加班员工除支付加班费外,会额外发放小额“夜宵费”。

去年1月,楚林在当月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其中夜宵补贴一栏为“0”。事后,楚林认为自己1月有一天有加班,公司少发了6.5元夜宵费,便向行政主管王天(化名)提出异议。

王天回复称,因楚林签字时未提异议,若要补发需要走相关流程。此后,公司未补发,楚林也未再追究。

就在距离楚林退休仅剩10余天时,他再次向王天索要这笔夜宵费。王天当即微信转账6.5元,却被楚林以“公司还欠我夜宵补贴 6.5 元”为由拒收。

去年12月15日,楚林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后,楚林起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公司支付6.5元夜宵补贴及经济补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直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而案涉夜宵补贴是用人单位对夜班员工的额外餐费补助,发放不固定,性质上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同时,法院指出:楚林提出异议时,公司已告知补发程序,但其未配合;再次索要时,公司当即转账却被拒收。由此可见,公司未发放6.5元夜宵费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尽管公司应支付欠付的6.5元,但该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楚林据此主张3万余元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 “劳动报酬” 与 “职工福利”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但不包含职工福利费用。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方式,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只有用人单位存在拖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行为时,劳动者才可主张经济补偿。

若仅以小额福利未及时发放为由,在临近退休时突然索赔高额补偿,有违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支持。

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李丹 丁彦尹 通讯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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