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30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2025-04-18

  市人大常委会:

  耕地污染防治事关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我市耕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基于2019年耕地详查及类别划分成果,我市耕地土壤污染问题不容乐观,全市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类)共11.3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9.27%;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区)面积4193亩。主要污染因子是重金属镉,超标面积约11.28万亩,占类别划分总面积的95.6%;其次是铅,超标面积4400余亩;极少地块为镉铅复合污染。

  我市耕地重金属污染主要成因是大气沉降、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以及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产生的重金属污染,此外土壤酸化也导致重金属活性增强。近年来我市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多套技术体系,并在全国树立了典型。为确保我市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法治化,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形成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普通公众一起协同作战的良好工作局面。加之我市现有的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有较好基层群众基础,群众对受污染耕地土壤的治理效果满意度连年攀升,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恰逢其时。

  二、调研、起草过程

  市农粮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按照有关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调研、起草工作。2023年8月,市农粮局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赴各区(市)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召开了3次立法调研座谈会,总结提炼我市耕地污染防治特色亮点工作,于2024年1月形成了草案初稿。4月初,组成立法调研组赴福建省漳州市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借鉴四川、江苏、益阳等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底,就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各立法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召开座谈会,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5月,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各立法成员单位进行了一次为期三天的集中改稿工作,并在网上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6月,邀请各立法成员单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行业代表等召开了1次立法听证会,收集各方意见后再次进行了1次集中改稿。7月,市司法局邀请各区(市)、市直部门、法律专家、商会协会、企业家代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代表召开了1次论证会。市农粮局在多次座谈及论证会的基础上,共收集修改意见20余条,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结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并正式行文向市政府报告,并于7月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任务

  草案共分二十四条。

  (一)清晰界定部门职责。为防止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草案重点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职责作了相应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围绕实际工作和职责需要,对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

  (二)把握污染防治重点。针对我市实际,我们把耕地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两个方面。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围绕有关矿山开发和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以及养殖业等造成的有害排放,作了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作了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三)合理安排制度机制。制度性安排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技术要求,也是法规施行的有效保障措施。如第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推行田长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设置耕地污染防治专篇;第五条规定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监测数据;第六条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十六条落实耕地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

  (四)立足于防规范于治。本着防范于事前、治理于事后的原则,草案对重金属污染和农业投入品污染两个重点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刚性和强制性的规定,体现“防”的要求。同时针对污染治理、修复等动态变化的过程,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了分类管理,体现“治”的规范性。

  四、几点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和体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共7章99条,《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7章59条,相对于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我市的法条从体量上来说,突出少而精;从内容上来说,突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经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商议,将法规名称调整为《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是“小切口”“小快灵”的鹰潭实践。

  (二)关于特色亮点

  对比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我市在法条的制定过程中,力求探索创新鹰潭特色,更加突出“鹰潭元素”。我市专门就耕地污染防治立法属全省首创,于全国也是走在前列。

  具体特色内容有:一是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三条第三款);二是将田长制、网格化管理入法,以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第三条第四款);三是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耕地保护相关内容(第三条第五款);四是将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与水、大气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整体推进(第五条);五是针对我市镉等重金属污染相对严重的实际情况,率先将农业农村部“鼓励镉低吸附等特定绿色优质水稻种植”的部署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加大降低镉污染危害的推进力度(第九条);六是鼓励和支持对农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纳入城乡垃圾一体化集中处置(第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