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构成借款合同无效
2025-01-16

  □石城县人民法院 刘婷

  【基本案情】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发小。2023年12月,陈某乙及其妻子王某以需要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陈某甲借款,声称最多一个月就归还。当时,因陈某甲也没有多余资金,但为了帮发小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就用陈某乙、王某提供的POS机刷了自己的三张信用卡套现后借给陈某乙共计8万元。一个月到期后,陈某乙分文未还,陈某甲只能自行归还了该信用卡刷卡的8万元。2024年2月,陈某甲要求陈某乙、王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约定于2024年3月底还清,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但出具借条后,陈某乙、王某仍未按约定归还分文本息。陈某甲屡次讨要未果后起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乙、王某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套取信用卡资金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陈某乙、王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陈某甲与陈某乙、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的利息约定也随之无效。但合同无效后,陈某乙、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过错情况,并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判决陈某乙、王某应返还陈某甲8万元,并酌情调整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为帮助亲朋好友或赚取差额利息,人们从银行贷款、借用对方信用卡套现、从“借呗”“花呗”“微粒贷”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后转而将款项出借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如果是从以上渠道借贷获得的资金再转借给他人使用,就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随之无效。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机构的用户,需自行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血本无归”,还会面临着征信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