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 刘婷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网约车司机赖某在驾驶过程中被刘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赖某的网约车在维修店维修了40天,车辆维修费等其他损失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因维修期间无法接单,赖某收入大幅减少,双方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赖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2万元。刘某认为维修时间过长,并主张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实际侵权人刘某承担。最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赖某同意刘某赔偿其停运损失5500元,并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前,网约车已深度融入大众出行体系,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在私家车撞网约车的事故中,除常规车辆维修等赔偿费用外,停运损失也较为常见。停运损失是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的减损,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网约车因车辆损坏造成的停运损失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产生,因此应认定为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停运损失,则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并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此类损失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尽管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但该损失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这一规定旨在强调,购买保险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免除所有责任,有部分损失仍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若任何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将可能放任侵权人漠视自身责任,导致对驾驶行为的放纵。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公式为: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其中,日净收入应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并扣除相应营运成本后酌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则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若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天数过长,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予支持;若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或过度夸大维修时长,相关主体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