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委员,2024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赣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门槛;取消贷款间隔时间限制;支持首付款提取;“既提又贷”;全面开展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商转公”办理条件;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激励受托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等15个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赣州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9个科,1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237人,其中,在编132人,非在编10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2272家,净增单位2179家;新开户职工8.14万人,净增职工0.20万人;实缴单位14092家,实缴职工58.08万人,缴存额101.7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39%、5.64%、6.22%。2024年末,缴存总额763.9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37%;缴存余额346.66亿元,同比增长9.5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二)提取:2024年,25.5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1.58亿元,同比增长11.8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34%,比上年增长3.52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417.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7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4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6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3万笔57.5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40%、9.50%。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99亿元。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95万笔543.43亿元,贷款余额303.6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34%、11.85%、7.6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7.60%,比上年末减少1.5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471笔22466.30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7921.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2366.36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5.27亿元。其中,活期0.0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9.37亿元,1年以上定期9.4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6.46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7.60%,比上年末减少1.5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101578.62万元,同比增长12.26%。存款利息10414.1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90168.9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995.5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52755.39万元,同比增长11.12%。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0222.56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191.34万元,其他341.4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48823.23万元,同比增长13.51%,增值收益率1.47%,比上年增加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158.9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849.8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814.43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849.8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185.59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368.9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0585.2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5588.55万元,同比增长4.87%。其中,人员经费3856.15万元,公用经费1237.67万元,专项经费494.7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70.99万元,逾期率0.0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368.95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63%,国有企业占10.27%,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6%,灵活就业人员占0.87%,其他占6.79%;中、低收入占98.93%,高收入占1.0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6.40%,国有企业占4.59%,城镇集体企业占0.68%,外商投资企业占1.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6.4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灵活就业人员占6.23%,其他占12.08%;中、低收入占99.82%,高收入占0.18%。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5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75%,租赁住房占5.7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05%,出境定居占0.89%,其他占0.87%。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65%,高收入占4.3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5.4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3.92%,比上年末增加1.2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9142.9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09%,90-144(含)平方米占85.90%,144平方米以上占10.01%。购买新房占37.49%(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5%),购买二手房占18.5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1%(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43.9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6.3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3.6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46%,30岁-40岁(含)占48.72%,40岁-50岁(含)占15.07%,50岁以上占2.7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8.0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1.96%;中、低收入占98.62%,高收入占1.38%。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6.57%,比上年减少7.2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2.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范围。2024年6月,增加与东莞、肇庆、珠海、梅州、韶关等5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2024年9月,取消缴存地限制,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当年共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230户,金额4462.42万元;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471户,金额2.25亿元。
3.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须满足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参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开户条件,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建缴门槛。当年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建缴4985人。
4.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自2024年6月3日起,取消“办理购房提取和提前一次性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减少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了购房提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该套住房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办理此类提取623笔,金额6597.01万元;办理此类贷款5468笔,金额27.84亿元。
6.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24年7月26日起,对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利率按首套贷款利率执行。
7.优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和方式。一是自2024年9月1日起,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二是增加“商转公”办理方式,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当年共发放“商转公”贷款4958笔,金额23.74亿元,其中“商转公”组合贷款461笔,金额2.35亿元。
8.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下调至20%。
9.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10.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支持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给予资金存储额度激励。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融资支持的工作要求,自2024年7月起对支持“白名单”项目配套融资的受托银行予以1:1配比存储资金,当年累计配比存储激励资金19.6亿元。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以星级创建提升服务水平。修订完善考核方案,优化创建标准。截至2024年底,共创建101个星级服务岗,其中三星级26个,四星级57个,五星级18个,成功打造“金心办 赣出彩”住房公积金特色服务品牌。
二是以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修订第三版《业务操作规程指引》、业务指南二维码宣传手册和编制印发《执法案例汇编》,实现业务操作、业务指南、行政执法规范化。同时,对标深圳政务服务事项,63项政务服务事项均实现“同事同标”。
三是以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分中心干部职工、银行延伸网点工作人员和12345热线话务员开展各类业务政策专题培训。同时,邀请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行业专家开展服务和行政执法培训。当年共计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执法、网络安全等培训13场932人次。
四是以深化网点延伸拓宽服务触角。建立健全受托银行网点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业务考核方案,强化受托银行业务考核,充分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持续提升网点服务效能。截至2024年底,各服务延伸网点已达到220个,可办服务事项共54项,当年共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43555笔,年底贷款业务分流比达94.04%。
五是以智能化服务激发发展新动能。建立AI“数字人”客服,增加8项业务“免证办”,5项业务智能审批,30项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全年减免纸质材料38.71万余份,加盖电子印章79.79万余次。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推动“公积金+不动产”、“公积金查冻+司法扣划”、系统“总对总”直联,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和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服务,优化电子证照与电子印章的应用等。
二是有序推进数据高效共享。纵向畅通部、省、市三级政务数据交互通道,横向打通公安、民政、税务等11个政务部门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数据共享对接。
三是深入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完成业务系统国产商用密码应用改造及安全性评估,通过网络安全三级等级保护测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渗透攻击测试、应急演练,筑牢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底线。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被列为拟推荐申报“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并通过公示。1名职工荣获“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2023年度表现突出个人”荣誉称号。承接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件事”省级试点。支持保交楼、保交房工作获赣州市政府通报表扬。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公积金条例未参缴企业11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贷款2笔。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