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人民法院 黄继圆
【基本案情】大余籍王某于2022年11月10日入职长沙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5日,长沙某公司向王某邮寄《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通知王某因其试用期不合格,自2023年5月1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5月10日,该公司将王某的企业微信关闭并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王某自此离职。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65.60元。王某和该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
【法条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长沙某公司主张王某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考核评分均为零分,但所提供的考核评分表未体现具体考核依据,公司也未将考核评分结果告知王某,并由王某进行确认,无法证明考核流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该公司主张王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向选择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但应通过招聘通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形式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设置试用期考核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及方法,并及时将考核依据和结果告知劳动者。只有在有证据充分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满前告知。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主张相应赔偿金。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增强试用期内合法用工意识,同时强化劳动者维权能力水平,促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