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人民法院 郑小凤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交警认定无责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保险公司又是否应支付赔款?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刘某驾车碰撞李某的电动车,致其又撞上前方王某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李某死亡及三车受损。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李某、王某无责。事后,李某近亲属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王某及双方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交强险相关规定,王某虽无事故责任,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的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181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如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本案中的作用:它为整个赔偿奠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法定顺序。这意味着,无论王某是否侵权,只要其车辆涉及事故,其交强险就进入了法定的赔偿序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的关键应用:本案是刘某、王某两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根据该解释,王某的车辆虽无责,但其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18100元)也属于“各自责任限额范围”的一部分。因此,王某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其无责限额内参与赔付,与刘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制度设有“无责赔付”条款,旨在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即便被保险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需在无责限额内(包括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金限额18000元)承担赔付责任。这体现了强制保险的公益属性,也提示所有车主:依法投保是法定义务,安全驾驶是对自己与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