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创业者

选对企业注册类型 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2023-05-11

  □罗胆 曾聿晖 刘婷

  目前我市小微企业规模巨大,但不少小微企业的投资者及经营者不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区别,对企业法律风险缺乏深刻认识。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两起与注册企业类型有关的经济纠纷案,案件中股东或经营者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法官通过这两个案例以案说法,告诉广大创业者正确认识并谨慎选择企业注册类型,以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一:“一人公司”欠款 股东连带担责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将“一人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该股东支付了该“一人公司”所欠的货款16万余元。

  2017年3月,石城某公司与许某、黄某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之后许某、黄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石城某公司提供了水泥2670吨。2019年2月,双方经结算,确认石城某公司尚欠许某、黄某18.3万元水泥款未付。因石城某公司多次推诿,2021年5月,许某、黄某将石城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石城某公司应支付许某、黄某货款18.3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石城某公司银行账户上只有1.8万余元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当执行陷于困境之际,执行法官经调查再次发现石城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所谓“一人公司”,江西某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可能会有重大突破。

  2023年2月,申请人了解该情况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该“一人公司”(石城某公司)股东即江西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及时向江西某公司送达了追加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听证传票。江西某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自知无法“脱身”后,不得不支付了剩余货款16万余元。

  案例二:个体户字号负债 经营者承担责任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财产,顺利执结了该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010年,黎某开了一家洗涤中心,提供纺织品洗涤服务。2021年8月,张女士入职该洗涤中心。2022年1月,张女士在烫床单、被套时左手不慎被烫平机的轴承卷入机器内部,导致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洗涤中心应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22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洗涤中心仅有8万余元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经核实洗涤中心工商登记信息,执行法官发现其为个体工商户,法院遂将经营者黎某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被冻结银行账户的黎某主动联系法院,称判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洗涤中心,自己只是经营者,赔偿和个人没有关系。法院对其进行教育和释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随后,接受普法教育的黎某不得不主动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也终兑现为“真金白银”。

  法院以案释法:

  对于创业者来说,可注册的企业类型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类型不同,创业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常见形式为XX店、XX批发部。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无论该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字号,其经营者均需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虽然投资人个人享有全部经营收益,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也由投资人个人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即投资者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4.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还可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法官提醒:注册资本千万不可虚高,因认缴的出资是同样需要足额缴纳的。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虽然股东也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股份公司均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亦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综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均要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其没有经营管理权。相比较而言,创业者将企业类型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更能隔离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股权结构具有封闭性,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意权;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权结构是开放的,股东可以在不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股份转让给陌生人,甚至竞争对手,极易导致导致股东层面的不稳定,甚至失去控制权。同时公司在创业初期有太多不确定性,需要股东之间齐心协力,闭合型股权结构更加适合创业公司,且在股东分红权、股东表决权、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即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创业者先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再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