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不作为,任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2021-02-21 16:02发帖人:周韵

本人于2020年12月24日前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多人非法放贷,接待民警当时在不了解任何事实情况下便不予以接待,将我拒之门外,在我一番哭诉下才让我留下做笔录,历时56天后,办案民警称其依法办事出具了“不予以立案通知书”,但该民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做出的决定。

但该意见第一条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指出“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我举报的有8人向我非法放贷,年利率高达400%-800% 不等,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他们也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

该意见第二条还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即为非法放贷行为。目前我和另一名受害者共同举报,符合认定罪行的多种条件: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也向不特定的多人。但民警最终解释(该民警解释时我已录音):不立案的原因就是有一条不符合,不特定的多人必须是3人以上。就这一点将我拒绝,我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司法解释,民警是否立案依据的法律法规里是不是白纸黑字写出了这样的规定。我想是该民警不作为吧,据我所知举报的8人里面,还有一人该民警至今都没有依法询问甚至根本没有联系。而且根据提供的材料只要调取我举报的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明显看出他们远远不止向3人非法放贷。这么明显的犯罪事实民警放任不管,不是为虎作猖吗?又或是充当了这些人的“保护伞”?才让这些人如此胆大妄为?并且调查取证过程中,被举报人的银行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都是我想尽各种办法查询到的,请问所有的搜证工作都由报案人来做,民警都在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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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 回复:

关于西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不作为,任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回复

您好!收悉《问政江西》网帖关于举报西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不作为,任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核实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24日网友到西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多个公司及个人对其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经侦大队及时受理,依法开展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资金流水、实地走访等调查工作。鉴于案件复杂,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将办理期限延长至60天。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贷款形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目前案件事实和证据尚不足以立案侦查,遂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当事人说明原因,接待民警建议提请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当时情绪激动,认为公安机关放任犯罪,工作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动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立案决定持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目前,我单位已接收网友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部门正在开展案件复核,待核查完毕,将在第一时间告知复核结果。

如市民有其他疑问,可咨询经侦大队,联系电话:86283110。


回复时间:2021-03-20 10:38
南昌市公安局 回复: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9日,当事人周韵至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9年8月1日开始从位于恒茂国际华城12栋的“简单分期”贷款公司贷款5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到手3.52万元,后因还款能力不足,其用以贷养贷方式,从多家贷款公司借贷,先后累计总共贷款159万元,实际到手125.64万元,总共还款289万元,仍未还清债务,故向丁公路派出所报案称上述公司涉嫌“套路贷”。因涉及金额较大,丁公路派出所立即将当事人周韵带往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受案、调查。经六中队初查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嫌“套路贷”,但疑似“非法经营”,遂告知周韵应当前往西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周韵再到西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简单分期”等多个公司及个人对其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要求立即受理、立案,但未携带报案所需基本材料证据。在民警告知需准备的基本材料后,其表示无异议。当日下午,周韵再次来到经侦大队,并在办公场所哭闹。受案民警全程摄像记录,并耐心规劝,待其情绪平稳后,再次向其详细解释了公安机关办案流程以及报案所需基本证据材料。周韵表示会配合整理好相关数据及相关材料后离开。2020年12月24日,在接收周韵报案材料后,受案民警制作了报案笔录并进行了案件受理。通过梳理分析相关材料,对涉及案情的10名相关人员先后完成了询问笔录材料,但因被调查人员及相关证据在查找当中存在复杂、疑难等各种不特定因素,案件调查取报市公安局批准延长至60天。期间,除其中一人(卢某鹏)暂未取得联系外,其他相关人员全部询问、调查完毕。

经调查分析,经侦大队认为:现阶段收集掌握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上述公司及个人等出借款项行为已经达到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立案标准,并按法定程序报请西湖分局法制案件审理大队审查,按照分局批复意见于2021年2月19对周韵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受案民警依法、依规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了周韵,并在经侦大队向其递交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民警明确告知:1.报案人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西湖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提出行政复议;如对法制大队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仍旧不服,还可向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提出行政复核,或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同时,民警亦告知:后期如民警经工作发现或其还能提供新的、更多证据,经侦大队仍将继续调查,一旦查实涉嫌犯罪,经侦大队也将立案侦查。周韵知悉上述事项后,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并离开了大队。

二、办理情况

1.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周韵已向西湖公安分局案审大队提出行政复议。目前,西湖分局法制案审大队正进行复议审查,复议结果将依法告知投诉人;

2.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周韵已向公安部“12389”网上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目前,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联合西湖分局目前正在同步开展核查中,核查结果将如实反馈投诉人。

 

 

南昌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日


回复时间:2021-03-04 16:03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南昌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1-02-2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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