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不作为,任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本人于2020年12月24日前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多人非法放贷,接待民警当时在不了解任何事实情况下便不予以接待,将我拒之门外,在我一番哭诉下才让我留下做笔录,历时56天后,办案民警称其依法办事出具了“不予以立案通知书”,但该民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做出的决定。
但该意见第一条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指出“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我举报的有8人向我非法放贷,年利率高达400%-800% 不等,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他们也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
该意见第二条还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即为非法放贷行为。目前我和另一名受害者共同举报,符合认定罪行的多种条件: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也向不特定的多人。但民警最终解释(该民警解释时我已录音):不立案的原因就是有一条不符合,不特定的多人必须是3人以上。就这一点将我拒绝,我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司法解释,民警是否立案依据的法律法规里是不是白纸黑字写出了这样的规定。我想是该民警不作为吧,据我所知举报的8人里面,还有一人该民警至今都没有依法询问甚至根本没有联系。而且根据提供的材料只要调取我举报的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明显看出他们远远不止向3人非法放贷。这么明显的犯罪事实民警放任不管,不是为虎作猖吗?又或是充当了这些人的“保护伞”?才让这些人如此胆大妄为?并且调查取证过程中,被举报人的银行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都是我想尽各种办法查询到的,请问所有的搜证工作都由报案人来做,民警都在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