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诉南昌华南城一期住宅(九珑府隆祥苑)停车费涨价

2022-01-05 23:10发帖人:九珑府业主

省市区各位领导好:

近期华南城开发商违反其代表业主与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地下停车场管理方进行了更换,前期服务合同中明确注明:地下车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在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中明确了室内车位使用费,待定/月(实际包含管理费200元,价格并以维持8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代表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物业服务,其内容条框对业主和开发商都是相互约束具有法律效应的。

华南城现在委托方江西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接手停车场管理不足2个月,202112月底,在小区内张贴,202211日停车费涨价通知,小区停车费由小区2013年交付以来一直维持的200./月,涨价280/月,在这个疫情肆虐,百业萧条的时期,这让我们全体业主难以接受,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从小区建成至今,一直维持停车费200/月的,城市空间公司,现在突然要求涨价的理由是什么?小区停车费作为直接关系5000余户,数万名群众民生的事情,能够由企业但单方面随意涨价?

城市空间派遣工作人员,进入小区监控室,对车库车辆进出进行直接管理,以事实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我们小区业主也未与第三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邀请其参与地下车库管理。

开发商代表业主与物业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是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性,条款内容能否随意作废,如果可以,那么是不是,我们业主也可以不承认,不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四十二条中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二、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第一条第(三)项明确提出,管好管住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收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停车服务费相关规定,第(六)项  物业管理区域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若要提高,应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

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八)车辆的停放管理;(表明车辆停放管理费用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也是受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区停车费依照本条,属于政府指导价,不是企业能够单方面随意涨价的)

四、国务院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价格合理区间和判断方法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红角洲区域、建筑交付年限、房价)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红谷滩区域:西站花园60/月、新琚花园地下车库60/月、海域香廷150-200/月、紫金园80/月、阳光枫情 150元/月、力高凤凰新天200/月,(以上价格以包含管理费)其他小区相信主管部门很方便的就能够知道具体金额。

五,我们业主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华南城涨价的回复,居然是考虑运营成本,车位转让、租赁价格为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并进行了公示。

我们的疑问

1、没有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公司是否能够提供物业服务

2江西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已在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能同时存在两个物业服务企业;

4、华南城停车位价格上涨,是否已经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以审批,请主管部门告知依据那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那些条款

5根据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小区地下车位明显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设施,其价格能够任由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随意涨价?

6、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小区停车费,是否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来定价

7、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九珑府隆祥苑280/月的停车费是否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红角洲区域、建筑交付年限、房价)

8、请问12345热线的回复单位,你们是对相关法规不了解,还是有意包庇?你们来调查过运营成本过吗?地下车库连通风管道都大量缺失,地面开裂,请官老爷来实地看看吧

了解过我们业主能否接受吗?疫情肆虐。我们部分业主连房贷都快交不起了,就是以前200/月,今年有多少业主,为了省钱,把车停在道边,280,这是要把我们所有业主都逼到车停到外面吗?小区的物业费一年才2000不到,现在停车3120元(包年260/月),那个小区是停车费比物业费还贵的?

9、停车费涨价,以公示,请问这是公示吗(附图),只是单方面的利用其垄断地位涨价的通知书!

10、依照只要公示,就可以涨价,那么是不是以后任何企业,随便找一个理由,就可以随意的涨价,那国家还需要市场监督局,干什么?

我们的诉求

、查处华南城委托方,江西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涨价

二、要求开发商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小区地下车位继续由第一亚太物物业进行管理。清除监控室第三方人员,如华南城不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200/月停车费,那么我们业主要求房管办、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解除开发商代我们业主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条前文)依法处罚江西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华南城一期(九珑府隆祥苑)业主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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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2022-01-22 00:03
红谷滩区住建局 回复:

关于华南城地下车位涨价等事宜的回复

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区市监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1、华南城隆祥苑小区人防工程面积为40810平方米,规划人防车位931个,未发现签订人防车位出售合同。区人防办已约谈开发商,并告知开发商在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正确使用人防工程,并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工作。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疑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企业上市物业管理。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经营者承担电梯、防雷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维修养护、检测,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区住建局已定于1月13日上午对开发商、物业、第三方单位进行约谈,要求严格按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品质。

4、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疑问:根据《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小区地下车位明显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设施,其价格能够任由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随意涨价?根据《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3、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4、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小区地下停车位不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设施。《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5、隆祥苑小区车位是由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隆祥苑地下停车位,委托江西城市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运营管理委托函,该公司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出租、临停等权限。车位转让、租赁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6、投诉人提出的疑问: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小区停车费,是否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来定价?根据《关于重申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等服务价格放开政策的通知》(洪价字[2017]54号)第1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收费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隆祥苑小区属于住宅小区,其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政府指导价。

7、投诉人提出的疑问:停车费涨价,已公示,请问这是公示吗,只有单方面的利用其垄断地位涨价的通知书。依照只要公示,就可以涨价,那么是不是以后任何企业,随便找一个理由,就可以随意的涨价,那国家还需要市场监督局干什么?前面已述,根据《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表》。区市监局主要职责是要求收费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该公司已张贴公示,但公示信息不完整,区市监局已督促其进行完善,现已完成整改(附图)。

图片1.png

回复时间:2022-01-17 16:2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南昌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2-01-0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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