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关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不对的求助

2023-05-15 10:27发帖人:天天向上

关于南昌市高新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不对的求助

201811月29日我购买了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创新二路1016号路通沁园小区一套98.8平方米的二手房(签订南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合同编号:NCC18333902),交易中介是南昌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路通沁园店。当时买卖双方签了纸质合同成交价是148.5元整(其中需贷款98万元)之后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金额的首付款并办理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纯商业贷款,于2018年12月22日中环中介人员带我们买卖双方去南昌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完毕。

      2022年12月底,我的商业贷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可中心垫资模式的商转公业务,但是在我去银行申请商转公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额度是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0.8作为可商转公的上限的,我的发票金额为785381元,可转上限为628000元;而我目前商业贷款未还本金剩余921692.19元,我需一次性还清921692.19-628000=293692.19元,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结合我们的家庭实际情况,这个状况直接导致我们无法完成商转公的计划。经通过12345、公积金中心、南昌市房管局多方咨询得知在办理过户交易当日(2018年12月22日)签了一份网签合同合同编号NCS2018037145),上面是4000元/平方米,合同总金额是395200发票上的金额是网签成交价过低,最终税务部门给出的最低评估价对于这个金额我提出严重质疑。

我完全不清楚这个事实经查询,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我当时签了字的。现在回想,过户交易当日,是有在房产交易中心大厅签过材料,但是当时非常多的材料,都是中介和工作人员翻到签字页,说签哪里就签哪里等于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个材料前后在一个小时时间里完成了所有手续(网签合同、交税、过户完毕)

质疑点:1、我是有纸质合同合同编号:NCC18333902,有二维码,我一直以为就是网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的,也有银行转账记录和贷款房价评估报告的(评估房子价值140万元整),在网签价格如此离谱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跟我的纸质合同或者转账记录等原附件匹配就直接开出一个如此拍脑袋的发票金额2、签合同(网签合同)、交税、过户在同一瞬间现场完成,这是合理逻辑吗?难道不用支付房款吗?3、2018年交易南昌高新区刚满2年的次新房,房价4000元/平?合理吗?为什么现场不抓出我主观“偷税”问题?

我咨询驻房管局的税务工作人员,说是过户已经结束,无法补缴实际税额目前我剩余92万余元商贷本金剩余26年期,利息75万余元,月还款5400余元;若能转公积金84万(8万元现金还掉),总利息29万余元,产生多付利息46万余元,对我们家庭造成损失和压力巨大,现却无法找到责任方补偿损失。

目前我们的诉求是,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造成开票金额和实际交易金额的差价这么大?我们在购房初(2018年11月29日签定买卖合同时)就做了总资金预算的,我们就是计算了如实缴纳税款的总体资金的。现在出现这个状况,我们是完全的受害者,不能因为这个错误让我们无法商转公,我们相信这也不符合住建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帮扶百信的初衷。我已经找了多个部门,无法得到确切回复,特在此求助,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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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意思是“知道有试图偷漏税收行为了,就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不会查纠、不会处罚,让你们适当少交点”,这不是滋生所谓“合理避税”的土壤吗? 另外,也希望能得到监制这份“南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的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回复,2018年12月刚满2年的艾溪湖边次新房路通沁园小区,网签合同4000元/平合理吗?最低计税价格只值7949.2元/平也合理吗?而我花了15030元/平的价格买的房子,我该去哪里申诉呢?
评价时间:2023-05-23 08:43
南昌市税务局 回复:

关于问政江西反映问题的回复

对于您反映的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或租赁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或租赁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或租赁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因此增值税发票不存在问题。

回复时间:2023-05-22 16:58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市。

回复时间:2023-05-1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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