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不予办理21KW充电桩

2024-01-10 17:05发帖人:有所作为

南昌县象湖供电所不予办理21KW充电桩

我是住在南昌县芳湖路象湖桃源小区的居民(集资房),电表位置位于小区地下室(380V电表)。我们小区居民用电比较特殊,象湖桃源整个小区的居民用电都是由供电公司提供380V电源点接入(一般居民用电为220V)。而现在在地下室申请380V新能源电表(21KW充电桩)出现了阻碍,南昌县象湖供电所以2023711日江西省住建厅出具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通知为由,拒绝安装380V电表(21KW充电桩),致使目前无法安装21KW充电设备。而住建厅通知只是说大于7KW的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不是禁止设在建筑物内。后期居民若要使用此充电设备只有铤而走险接线安装在自有家用(380V)电表中。造成居民如此不便,要铤而走险都是被迫无奈。均为南昌县象湖供电所不肯有所担责,不肯有所作为,不肯遇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积极想办法为民解决问题所致。望本着象湖桃源小区整个地下室都是380V居民用电的电源点,方便居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人为本原则,如民所请,将新能源汽车电表予以解决,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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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 回复:

关于21KW充电桩办理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由于充电桩申报安装位置为小区地下车库,根据《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不应在建筑物内安装用电容量超7kw充电桩。

同时小区380V电源不影响单相充电桩使用,您可以申报容量不超过7kw充电桩,供电公司也将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时间:2024-01-25 11:59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1-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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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供电部门仔细看文,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不是禁止设在建筑物内。并我们小区居民用电均为380V电源点这个特殊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并不是照本宣科。若贵单位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出发点,就不会这么回复,这样回复明显就是推诿责任,不肯有所担当,不作为的表现。还望供电贵单位勇于担当,急民所急,为民所想,解决此事。
评价时间:2024-01-12 10:53
官方回复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 回复:

关于象湖供电所充电桩报装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安装用电容量21千瓦充电桩的申请,经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受理后并到现场查堪,按照《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202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要求: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所以您申请的21千瓦的充电桩不符合报装条件,您可以申请不大于7千瓦的充电桩,供电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因供电公司是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特请您理解。 


回复时间:2024-01-12 09:3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1-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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